李某等诉通华公司等物权保护案 如何区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出卖人能否通过协议保留法定共有部分所有权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岩民终字第3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7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立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区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以及房地产的出卖人能否通过协议保留法定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1.如何区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是相对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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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9)龙新民初字第288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岩民终字第319号。
2.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被上诉人):苏某,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被上诉人):苏某1,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被上诉人):范某,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被上诉人):尚某,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被上诉人):汪某,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被上诉人):翁某,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张新周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詹某,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被上诉人):凌某,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上诉人):龙岩通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华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刘新策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益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华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罗海仙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立;审判员:王振德邱阿伟。
二审审判机关: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敏;代理审判员:陈小曼黄智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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