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马某相邻关系案 诉讼时效、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原则、容忍义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嵊州市甘霖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0)绍嵊民初字第9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过岸冰 单位: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本案是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主要涉及相邻关系纠纷是否适用时效制度、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原则和容忍义务三方面内容。
1.相邻关系纠纷是否适用时效制度
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相邻权是属于不动产所有权所涵盖的内容,其中停止侵害、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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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0)绍嵊民初字第994号。
2.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马某,男,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晓东,浙江省嵊州市甘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贤兴;代理审判员:求丽;人民陪审员:楼月蛾
6.审结时间:201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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