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江村民委员会诉李某返还承包土地案 采矿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莆江村民委员会

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

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

莆田市涵江区江口文清石仔场

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莆民终字第10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薛敏 单位:
本案直观地阐释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采矿权与矿区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这两组概念的区别。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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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0)涵民初字第169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莆民终字第1019号。
2.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莆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莆江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潮平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鸿罡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莆田市涵江区江口文清石仔场业主,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代理人:徐国禧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莹桓;审判员:姚秀棋刘勇。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金灿;审判员:陈利强;代理审判员:吴荔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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