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张某占有物返还案 占有物返还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10)楚席民初字第5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陶文花 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处理重点要考虑的是违章建筑的出资建造人对建筑物控制的定性及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物权法》有关占有条款规定的前提都是合法占有或者说是有权占有,本案高某对讼争房屋的占有因未取得合法权益证书系无权占有。理论界关于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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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10)楚席民初字第518号。
2.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高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剑江苏省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委托代理人:谭顺祥,淮安市楚州马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陶文花
6.审结时间:201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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