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等诉红星福利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代养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汇展之家工艺品进出口贸易中心

北京汇展之家工艺品进出口贸易中心

江苏省教育学院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

上海铁路局

北京汇展之家工艺品进出口贸易中心

南京聚德轩画廊

南京港务局

北京市汉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法律服务所

北京市大兴区红星社会福利院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73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3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磊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
关于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有意见认为是服务合同,有意见认为是委托合同。就其实质来看,养老服务合同应该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因为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是委托方及时给付报酬和受托方提供约定的服务。养老服务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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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9)大民初字第892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7345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贾某,女,汉族,北京汇展之家工艺品进出口贸易中心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北京汇展之家工艺品进出口贸易中心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贾某1,女,汉族,江苏省教育学院退休干部,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中国康复研究中心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贾某2,男,汉族,上海铁路局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丛某,女,汉族,北京汇展之家工艺品进出口贸易中心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贾某3,女,汉族,南京聚德轩画廊业主,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贾某4,男,汉族,南京港务局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以上五原告、二审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玉芬北京市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红星社会福利院,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巍,女,汉族,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北京市大兴区红星社会福利院副主任,住北京市大兴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怡;人民陪审员:朱庆华沈玉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磊;代理审判员:章坚强王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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