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胡某姓名权案 姓名权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钟志平 单位: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冒用他人姓名而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姓名权纠纷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被告冒用原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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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25号。
2.案由:姓名权侵权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被告:胡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列云;审判员:岑国明叶黎婷
6.审结时间:201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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