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睿达华通化工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案 法人名誉权的认定与保护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土建工程承包总公司

北京睿达华通化工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10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雷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主要特征有两个方面:一是被侵害的主体是法人而非自然人;二是主要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之中。
1.关于法人名誉权的保护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在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所争议的事实亦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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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42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1048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阮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建宇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土建工程承包总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睿达华通化工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北京睿达华通化工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人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张彩风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刘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从宇;审判员:王雷章坚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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