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北京匠心之轮国际网球中心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案 “不退费”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韦弦国际体育文化发展中心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

北京匠心之轮国际网球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匠心之轮国际网球中心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少民终字第103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艾明 单位:
本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本案焦点为:(1)《合同法》第八条与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适用问题。(2)如何界定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1.《合同法》第八条与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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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787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少民终字第10304号。
2.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姚某。女,汉族,北京韦弦国际体育文化发展中心学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无业,系姚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孙继国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匠心之轮国际网球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晋某,男,北京匠心之轮国际网球中心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北京匠心之轮国际网球中心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罗淼。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艾明;代理审判员:邢述华张春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3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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