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南京航空瑞华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房屋订购单性质、格式条款解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终字第39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锋 单位: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争议房屋订购单的定性;(2)订购单中的“签约日期”应如何理解。
1.争议房屋订购单能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屋定(订)购单(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书面约定双方在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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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2010)溧民初字第70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终字第3975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正顺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京航空瑞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嘉豪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航空瑞华置业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公司溧水分公司),住所地:溧水县永阳镇栖凤西路。
单位负责人:程某1。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钱锋。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志俊;代理审判员:夏海南左自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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