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诉崔某、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因情势变更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88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佳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及当事人对于银行信贷政策的调整各有不同的理解。一审法院认定为不可抗力,崔某认为是正常商业风险,二审法院则适用了情势变更原则的理念。因此,该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1.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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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0)通民初字第1025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8830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反诉被告):史某,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上诉人、反诉原告):崔某,女,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志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凤涛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李民。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妍;审判员:刁久豹;代理审判员:张清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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