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菱王电梯有限公司诉武夷山市建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效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民终字第9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崇斌 单位: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向出卖人履行付款义务而引发的较为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处理,应明确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基于所有权保留的对内效力,出卖人可享有的诉讼请求权;二是所有权保留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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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21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民终字第971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东菱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王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建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业务员。
被告(被上诉人):武夷山市建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宏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施某。
委托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辛崇华;审判员:余崇斌;代理审判员:彭敬贵。
二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卫平;代理审判员:张聪荣;代理审判员:陈君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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