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林业局诉海南天艺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案 保管合同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

五指山市森林公安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成军 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近段时间来,消费者在经营场所消费时,汽车被盗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有所增加。虽然法律明确要求经营者负有保管车辆的义务,但实际上,由于商家提供的是免费停车,车主自然不能获得车辆停放的有效凭证,消费者很难成功向商家索赔。
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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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0)海秀法民一初字第236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74号。
2.案由:保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五指山市林业局,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以平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五指山市森林公安局局长。
被告(被上诉人):海南天艺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艺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西路。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聂晓桥;审判员:何雪春潘孝赛。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平山;代理审判员:傅萍张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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