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诉北京市道培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医疗注意义务 伦理要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39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5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颖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医护人员的注意义务边界,需要考虑的是自杀是否构成医院免责的绝对事由。
医疗纠纷中,对医院医护人员科以的注意义务是较高的。这不仅因为医护人员受过长期严格的专门训练,从事的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还因为医生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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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516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3924号。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黄某,男,农民。
原告(上诉人):陈某,女,无业。
一审、二审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军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共同委托代理人:舒中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道培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凯戎北京市言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某,男,该医院医务处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颖;人民陪审员:刘晓霏黄一丁。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266
288
;代理审判员:肖伟谷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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