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李某1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共同侵权责任 补充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当阳电力联营公司

当阳市恒兴法律服务所

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当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当阳市正阳法律服务所

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0)当民初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5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贾继堂 单位: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1.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告李某甲的赔偿请求得到法律的支持,其首先要证明自己患精神分裂症与被告李某乙、秦某、龚某编写侮辱性小册子在同学之间传阅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提交主要证据是两份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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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0)当民初字第40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曾用名李某2),女,汉族,当阳市人,学生,住当阳市。
法定代理人:朱某,女,汉族,当阳市人,无业,住址同上。系李某的母亲。
法定代理人:李某3,男:汉族,当阳市人,系当阳电力联营公司职工,住址同上。系李某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丹,当阳市恒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宋某,女,汉族,退休职工,当阳市人,住址同上。系李某的祖母。
被告:李某1,女,汉族,当阳市人,学生,住当阳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4,男,汉族,武汉市人,住址同上,系李某1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胡某,女,汉族,当阳市人,住址同上。系李某1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曹可汗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女,汉族,当阳市人,学生,住当阳市。
法定代理人:秦某1,男,汉族,当阳市人,住址同上。系秦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汉族,当阳市人,住址同上。系秦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宜山,当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某,女,汉族,当阳市人,学生,住当阳市。
法定代理人:龚某1,男,汉族,当阳市人,工人,住址同上。系龚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当阳市人,工人,住址同上。系龚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李红艳,当阳市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当阳市实验中学(以下简称实验中学),住所地:当阳市长坂路。
法定代表人:康某,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胡虎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某,该校党支部副书记。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张玉菊雍少波罗友平
6.审结时间:201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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