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杨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二次事故”数个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

福建漳州九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9)思民初字第113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8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莹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前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来不及采取措施导致的二次碰撞或二次碾压的事故,称为“二次交通事故”。这类事故的特征在于前后两起事故的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过失,即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是因为数个侵权行为人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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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9)思民初字第11380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代理人:林某1,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厦门鑫博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博强”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道发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厦门宏仁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仁医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世焕、苏苹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龙海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
负责人:许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小燕、王新宏福建漳州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保厦门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光路。
负责人:戚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阎彤黄志雄李莹
6.审结时间:201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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