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肖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损失分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终字第36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顺强 单位: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由法官决定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的案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关于肖某对郑某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因素,行为人有无过错,决定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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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0)金堂民初字第941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终字第3666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女,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何华明四川尺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肖某,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肖某1,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金堂县。系被告肖某之兄。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吉成;代理审判员:刘正权张莉娟。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桓;代理审判员:邓凌志于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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