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宣外大街证券营业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账户交易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嘉鑫钢铁集团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宣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宣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034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4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云舒 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1.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时,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原告王某的股票账户在原告本人不知情亦未进行委托的情况下发生了交易,进而使得原告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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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9)宣民初字第0168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03472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汉族,嘉鑫钢铁集团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肖永成,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俊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宣外大街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宣外大街。
负责人:王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凇琳,男,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2,女,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宣外大街证券营业部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被上诉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2,女,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宣外大街证券营业部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甄红;人民陪审员:张京颖李桂荣。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辉;审判员:张兰珠陈立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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