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某诉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案 外国人赔偿标准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团队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公共会计业务部

北京市华沛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沛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33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莉 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属于典型的加害给付的案件。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给付不仅含有瑕疵,而且其瑕疵还造成债权人的其他损害。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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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3300号。
2.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彼某(Peter Mclaren),男,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团队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公共会计业务部会计职员,住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迈克罗德市陶倍街。
委托代理人:刘作为北京市华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华北京市华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女,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世浩;审判员:孙莉;人民陪审员:杨金柱
6.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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