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医疗损害鉴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4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特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本案充分体现了医疗损害鉴定双轨制的特点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在医疗损害赔偿的二元化机制下,相应诉讼机制也较为复杂。所谓二元化机制,有学者概括为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现象。一是诉由的双轨制,既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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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457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474号。
2.案由: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女,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告(上诉人):高某,男,汉族,学生,住址同刘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守恒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院长。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某1,男,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务处干部。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崔振德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斌;代理审判员:闫帮冷玉。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国军;代理审判员:陈特史德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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