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诉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云洋电器有限公司

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乌中民一终字第7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7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彭惠 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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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2293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乌中民一终字第782号。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喻某,女,汉族,新疆云洋电器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喻某1,男,汉族,新疆建材行业办公室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宁烁臻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该院法律顾问,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汉族,该院医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惠;人民陪审员:张成胜窦国华。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剑;审判员:肖炜;代理审判员:蔡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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