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诉刘某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交强险的适用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8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5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宏敏 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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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09)碚法民初字第4171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870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某,女,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男,汉族,四川西昌人,住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1,男,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合川区,系刘某的父亲。
被告(被上诉人):唐某,女,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负责人:谭某。
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韦建正。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欲晓;审判员:肖怀京;代理审判员:郑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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