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江某离婚后财产案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泰宁县杉城法律服务中心

福建省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法院(2010)泰民初字第6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5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盛荣 单位: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
一是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第三人财产。二是原、被告离婚时如何处理诉争房屋。对当事人的争议的焦点予以分析和论证如下:
1.关于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法院(2010)泰民初字第650号。
2.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罗某,女,汉族,无业,住福建省泰宁县。
委托代理人:伍业兴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委托代理人:卓美珠,福建省泰宁县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江某1,男,汉族,伤残退役军人,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陈某,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泰宁县。
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行春,福建省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盛荣;审判员:林建国伍旺贵
6.审结时间:2010年5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