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某诉裴某抚养费案 外籍子女抚养费是否应一次性给付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少民终字第02782号判决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6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管元梓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是否应为一次性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本案中,父母的负担能力是决定是否适用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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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2180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少民终字第02782号判决。
2.案由:抚养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米某(S某),男,俄罗斯籍,学龄前儿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卡某(S某1),俄罗斯籍,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系米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魏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宏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裴某,男,汉族,北京百花园科技应用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朱战芳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吴娜。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艾明;代理审判员:邢述华张春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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