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蓝祺服装公司诉张某工伤保险待遇案 工伤待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中民终字第09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邢军 单位: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这一法律关系具有双重的法律性质,分别属于劳动法和民法两个独立的基本法律部门调整的范畴。如何适用法律,世界各国的规定差异很大,归纳而言,共有四种模式:(1)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2)择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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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2010)民初字第134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中民终字第0991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泗阳县蓝祺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祺服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某,公司员工。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芝玉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邢军。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泽环;审判员:吴永云;代理审判员:翟新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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