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内部调岗、调薪权的合理性审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55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6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瑞涛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即具备劳动请求权。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可在单位内部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由于用人单位的内部调岗调薪权改变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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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3049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5527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汉族,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东华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机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男,汉族,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车某,女,汉族,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人事管理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郑瑞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琨;代理审判员:佘卫宋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20曰。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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