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间接证据的运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终字第12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5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玉峰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在诉讼实践中,往往仅能获得一些关于案件的间接证据,包括一些非确定化的即在同一案件中可能存在同时证明诉讼双方矛盾观点彼此为真或彼此为假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来说,其证明力十分脆弱。在此情况下,作为办案人员,应当借助于严密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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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252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终字第124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宋章龙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肖红江苏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1,女,系王某的姐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龚维维。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葛亚建;代理审判员:陈佳正相媛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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