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盟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恶意诉讼保全侵权案 恶意诉讼保全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21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3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国民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中,被申请人根据该规定以房产作为担保请求法院解除银行账户冻结,法院因申请人不同意而未解除账户冻结的,不能认定申请人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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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2181号。
2.案由: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南京金盟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盟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伟宁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某,男,金盟公司职员,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市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智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炎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民;审判员:杨向涛;人民陪审员:孙可义
6.审结时间:201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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