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塑(杭州)机械有限公司等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手续合格通知书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初字第1257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9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智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专利申请权转让与优先权转让(要求优先权)在性质上存在何种差别以及此差别是否导致二者在审查程序中存在关联。
《专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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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初字第125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专利行政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联塑(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陆某,商人,住台湾省台南县。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慕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干部。
第三人:韩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代理审判员:赵锋李智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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