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不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金陵分公司

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行终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任志中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庄某1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其死亡依法是否为视同工伤。其核心是“工作岗位”的认定问题。
有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作了不同的规定,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只能适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1)白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行终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庄某,中国石油集团公司金陵分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庄佳晶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游府西街53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南京白下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苜蓿园大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某,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南京电子器件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以下简称五十五所),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瑞金路街道中山东路524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研究所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君君;人民陪审员、裴锋杰、徐桂香。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志中;审判员:戴茹芳宋振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