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鑫源塑铝门窗厂不服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连行终字第0067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鹏 单位: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只要是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就可以认定为工伤。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在上下班途中会发生各种非典型的机动车辆致害事件。受害职工能否申请工伤认定?法院如何审查工伤行政认定部门的...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1)东行初字第0022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连行终字第0067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工伤行政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连云港市鑫源塑铝门窗厂,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开发区迎宾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厂厂长。
被告(被上诉人):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1,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门建武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姜某,工人,住东海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鹏;审判员:王平戚宇。
二审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愚;审判员:王学明苏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