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不服密云县公安局太师屯派出所不予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密云县公安局太师屯派出所

密云县公安局太师屯派出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行终字第 730 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0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德梅 单位: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太师屯派出所作出的第004号不予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即太师屯派出所超过规定期限结案,使该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是否足以导致第004号不予处罚决定被撤销。
程序瑕疵意味着在主要事实已明晰时对程序规则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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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1)密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行终字第 730 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治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冯某,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
委托代理人:赵某,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
被告(被上诉人):密云县公安局太师屯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密云县公安局太师屯派出所政委。
委托代理人:齐某,密云县公安局太师屯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马某,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
第三人:李某,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
第三人:蔺某,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
第三人:储某,住安徽省霍山县。
第三人:武某,住河北省承德市。
第三人:程某,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
第三人:李某1(亦系马某、李某、蔺某、储某、武某、程某委托代理人),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铁军;代理审判员:方秀芝;人民陪审员:孙玉芹。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晓畅;代理审判员:霍振宇金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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