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不服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采集指纹、照片信息及请求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山市公安局法制科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中中法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6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魏芸 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指纹作为特定的身份识别标记,因其具有唯一性、排他性,越来越多地在刑事侦查、社会治安管理、公安行政管理领域被使用。针对本案,我们仅就社会治安管理中的指纹、照片信息采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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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中一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中中法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采集指纹、照片信息及请求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被告(被上诉人):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东明花园东顺街27号。
法定代表人:萧某,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山市公安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芸;审判员:朱汉根;代理审判员:李芳。
二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平;审判员:刘良才;代理审判员:孟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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