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不服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行终字第892-909号、911-913号、920-926 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金丽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由于通过“电子眼”拍照方式被交管部门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通过调研发现,在这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人一般对违法事实是认可的,存在的异议主要是处罚程序方面,下面以本案为例作一简要阐述,希望引起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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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0)平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行终字第892-909号、911-913号、920-926 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杜某,河北省三河市人,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北省三河市人,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北街29号。
负责人:赵某,男,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秦某,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海成;代理审判员:张丽颖;人民陪审员:王起。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勇;代理审判员:金丽蒋慕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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