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不服镇江市环境保护局新区分局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镇行终字第0036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7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小娟 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原告资格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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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镇经行初字第0004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镇行终字第003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环境保护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贾某,镇江市人。
委托代理人:严某,镇江市人。
被告(上诉人):镇江市环境保护局新区分局,住所地:镇江新区港中路。
负责人:戴某,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闵云贵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镇江新区丁卯龙鑫源酒楼,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江南世家002幢。
经营者:陆某,该酒楼投资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茜;代理审判员:刘沫;人民陪审员:莫嘉明。
二审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从国;审判员:曹英;代理审判员:肖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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