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普侨区新侨实业发展公司不服揭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案由:
环境保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揭中法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锋 单位: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最常用的一种管理手段之一。它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行使不当,极易造成对社会和个人利益的损害。行政诉讼法在规定合法性审查原则之外,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情形作了可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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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1)揭榕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揭中法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揭阳市普侨区新侨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普宁华侨管理区区部。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1,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梁家村人,系揭阳市普侨区新侨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忠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揭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揭阳市东山区莲花大道以东沿江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杰坤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朝云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潮书;审判员:蔡湘莲;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二审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雯;审判员:陈少华陈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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