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纬地质矿产勘查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地质矿产管理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由:
地质矿产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甘肃宁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宁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895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锋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本案争议矿区范围内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应当归属于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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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行初字第3849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89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地质矿产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甘肃金纬地质矿产勘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华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甘肃宁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创新园(创业大厦A座六楼)。
法定代表人: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某,甘肃宁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庞某,女,甘肃宁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纯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靛卿;代理审判员:赵锋曹炜。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琥;审判员:赵宇晖;代理审判员:胡华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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