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华港竹业板材制造有限公司诉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武夷山市林业局行政确认、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保护区管理局资源保护科

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1)武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丽 单位: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企业法人及利害关系人起诉林业行政许可的案件日益增多,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最常见的是起诉期限问题。本案就是一例典型的企业法人起诉林业行政许可的案件,其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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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1)武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行政确认、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武夷山华港竹业板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星村镇桐木村一里坪。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代理人:饶明海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岩福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保护区管理局资源保护科科长,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委托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林业局(以下简称林业局),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干部,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丽;审判员:陈墩旺;人民陪审员:吴丽娇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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