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海安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土地竞买资格案
案由:
土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行终字第0026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3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徐爱贤 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活动中,由竞买人是否需要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引起的行政争议,其焦点是没有开发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参加国有建设用地竞买,实质是竞买人的公平竞争权利的保护。
公平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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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0)安行初字第0017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行终字第002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撤销土地竞买资格。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安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江海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智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赵宏宇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安县江海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茆某,海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吉远来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仲海平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海安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宁海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群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徐某1,海安润泰置业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雷春晖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爱贤;审判员:徐宏林曹震宇。
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锡明;代理审判员:顾春晖郁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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