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批准案
文书字号: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0)锦江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6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马琳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审判要点是:高新区管委会向高新区国土局作出的35号批复中对陈某户房屋实施强制搬迁的批准行为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针对该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涉案批复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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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0)锦江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批准。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梁明山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淋锋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箫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尧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
法定代表人:官某,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琪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要武;代理审判员:史晓莎;人民陪审员:吴宇斌
6.审结时间:201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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