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不服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

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建政支行

文书字号: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行终字第12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0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艳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1.如何确定登记机关对于登记申请的实质、合理审查义务?
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创设,目的在于通过公示彰显物权之变动与归属,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由于房屋登记簿是确定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而且登记将产生公信效力,所以登记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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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1)江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行终字第12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余某。
委托代理人:李卓恒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韦决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刘某。
第三人:古某。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建政支行(以下简称建政支行)。
负责人:覃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建政支行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艳;代理审判员:林尧;人民陪审员:雷碧杰。
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晓霞;代理审判员:滕莹晏琼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1年6月22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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