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常州市武进区房地产管理处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书字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常行终字第108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宏伟 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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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0)武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常行终字第10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房屋产权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
委托代理人:徐某,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系吴某儿子。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路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臧某,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常州市武进区房地产管理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诉人):钱某,住常州市武进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亚频;审判员:陈文;人民陪审员:倪兰芳。
二审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轲;审判员:周雯;代理审判员:杨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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