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张某1不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首钢矿业公司

首钢矿业公司

北京博奥海斯科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

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终字第86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3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锋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房屋登记的性质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从这一界定来看,房屋登记应属行政行为。但是,房屋登记同时也是一种物权公示行为。房屋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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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0)门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终字第86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首钢矿业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1,首钢矿业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4,北京博奥海斯科贸有限公司医师,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C座),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隋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玉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田某,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公司司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胡某,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第三人(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16号。
负责人:张某5,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司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支行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敬文;代理审判员:韩继先;人民陪审员:刘红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靛卿;代理审判员:赵锋曹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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