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水岸业主委员会不服宜昌市夷陵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宜中行终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7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杰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房屋登记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但对于“业主委员会”在侵权诉讼或者物权处分上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缺乏统一的制度指导,因而造成各地人民法院做法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本案来看,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
展开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1)夷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宜中行终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房屋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宜昌市夷陵区阳光水岸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阳光水岸业委会),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松湖路13号。
负责人:戴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旗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退休工人。
被告(被上诉人):宜昌市夷陵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夷陵区房管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丁家坝。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道炎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房管局干部。
第三人:湖北楚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房产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主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志龙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杰;代理审判员:李怡;人民陪审员:李先伸。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雪青;审判员:曹斌闵珍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