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不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董人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

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行终字第599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9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慧杰 单位: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翟某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就此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起诉书中及在庭审中都承认其是在2005年下半年知道房屋的设计用途登记为“商住”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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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1)密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行终字第599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房屋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翟某,住北京市密云县。
委托代理人:张岗云北京董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隋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志勤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长永;代理审判员:周铁军;人民陪审员:郑春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宁;审判员:王小浒;代理审判员:钱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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