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
案由:
乡政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7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秋萍 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在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中,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中载明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提供明确的申请内容是申请人的义务,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启动的前提之一,如果申请内容不明确,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代理人:杨宗章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纪翟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章某,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吴刚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云;审判员:张秋萍;人民陪审员:王志云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