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不服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案
案由:
资源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局

北京市怀柔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医院

文书字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1)怀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7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建强 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系授权规范,授权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这是一种公共行政职能性质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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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1)怀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生育行政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司某,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怀柔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科长。
第三人: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医院职工。
第三人:任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1。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军;审判员:董爱军郭建强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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