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哈密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答复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哈密市大泉湾乡

哈密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科

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中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志平 单位: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行政机关采取口头答复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及行政相对人请求赔偿的损失与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这就要从行政许可及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性质及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出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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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哈密市人民法院(2011)哈市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中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予答复申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系哈密市大泉湾乡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哈密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系哈密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杜卫川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哈密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梅;审判员:古丽加娜提·依明;人民陪审员:张生明。
二审法院: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平;审判员:丁玉华徐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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