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星鸿业电梯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高警兵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行终字第937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卞京英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数量急速增长,其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电梯,它已经成为我们每一个人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需品,电梯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因此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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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行初字第25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行终字第93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安全监察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南路1号院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彪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村8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徐世超北京高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卞京英;代理审判员:哈胜男秦齐祺。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勇;代理审判员:金丽蒋慕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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