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液化气体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白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穗云法行初字第135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9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关则深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已取得液化气体罐车定期检验行政许可,该检验工艺中已经包含残液(气)回收的工艺,将回收的残液(气)进行分瓶充装是否需要另经行政许可。笔者认为,某一事项与另一复杂行政许可的子项目工艺相同或相类似,若单...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穗云法行初字第13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广州荔湾液化气体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潭西路21—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廖宇哲、黎峰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下塘西路616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曾某,该局公务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关则深;人民陪审员:白春爱蔡玉林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