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挑战饲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普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3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3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津津 单位: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1.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分
本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普通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一种极普遍的形式,是相对于向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一般是指向国家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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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316号。
2.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尤月成、刘建新。
被告人:李某,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原天津挑战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文化,住北京市丰台区。2010年3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罗联军、雷泽均北京市普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宗莲;人民陪审员:贺文红;代理审判员:唐津津
6.审结时间:201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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